江汉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条例

发布者:张会利发布时间:2023-03-13浏览次数: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进学校的各项改革与发展,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党委(或党总支,下同)是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在带领本单位党员和群众全面完成教学、科研、开发、生产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中起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基层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和行政部门的指令,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基层党委的设立和自身建设

第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等二级业务管理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和校机关设立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临时党委或党支部。

第五条  基层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党委批准,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可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报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基层党委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可兼任。临时党委的委员由校党委直接任命。基层党委应由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工作能力强的党员组成。

第七条  基层党委要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章 基层党委的任务

第八条  基层党委是我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各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依靠师生员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基层党委的决议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定期将有关情况上报校党委。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开发、生产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四)按照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监督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员的权利,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和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推动本单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本单位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九)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委委员职责

第九条 基层党委书记在基层党委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党委会议和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贯彻党委的决议和决定;研究安排党委工作,将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和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检查党委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委和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党委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党委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搞好党委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条  基层党委副书记协助基层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履行所兼委员的工作职责;书记不在时,副书记负责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委员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党委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保卫、青年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党委的组织状况,提出支部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做好党委改选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党员思想状况,协助其他委员开展思想、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党委(党总支)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四)制订党员发展工作计划,了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抓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吸收党员的各项工作,负责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和民主监督,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进行党内统计,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评先和党员鉴定等工作。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建议;了解党内外的思想状况,认真开展形势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二)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制定干部和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党组织中心理论学习小组的学习。

    (三)组建宣传队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

    (四)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

    纪检委员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和守法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和监督党员执行《准则》、遵守纪律的情况,表彰模范先进,调查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考察了解被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给予教育和帮助。

    (四)经常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二)具体落实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三)经常与统战对象沟通思想,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其工作,帮助其在政治上不断进步。

    保密保卫委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际国内的政治形势,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开展保密工作和做好政治保卫工作。

    (二)教育党员和群众,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协同行政部门调查本单位出现的有关事故的原因,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和职务犯罪,保证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单位的共青团组织工作,关心团员干部的成长;支持团组织根据团员、青年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活动。

    (二)指导团组织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和桥梁作用。


第五章 基层党委的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为了切实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必须坚持执行下列制度:

    (一)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中心理论学习小组,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制订党委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定期了解、分析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联系群众制度。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四)请示汇报制度。基层党委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基层党委每学期要书面向校党委汇报一次工作。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一般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民主评议结果要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基层党的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党的委员会一班人的作用。正确处理与行政领导的关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依靠党员、群众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不同意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按程序办事,力求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的党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江汉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实。